五花八門的保健食品名稱,夸大其詞的保健食品廣告……針對這些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保健食品命名原則和名稱要求,明確了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的十七種情形和內容。
暫行規定明確,保健品廣告中將不得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不得出現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不得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征和機理等一系列情形和內容。此外,還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癥狀及所有人群,不得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等。
試行辦法規定,保健食品的名稱必須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其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亦不得使用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辦法還將“衛食健字”及“國食健字”統一規范為“國食健字”,消費者可以根據年份代號鑒別產品真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