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布,《北京市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已正式通過討論,將于11月1日實施。辦法中規定,化妝品在宣傳中不能提及療效。這是北京市首次對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出臺明確的地方管理規定。
《北京市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暫行)》規定,今年11月1日起,北京市現存一百多家化妝品企業必須取得市藥監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才能生產、銷售化妝品?;瘖y品包裝必須包含標簽標識、生產企業名稱、衛生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辦法中還規定,化妝品宣傳中不得提及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如殺菌、消炎等。另外標簽不得注明適應癥,即針對的某種病癥,如祛痘等。藥監部門今年將重點檢查小商品市場和美容院中的化妝品。
將同時實施的《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規定,在京企業如需生產或銷售保健食品,必須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審核,以獲得“北京市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此外,北京市藥監局提醒,目前絕大多數在社區、藥店以義診咨詢名義銷售保健食品的行為,均未取得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屬于違法行為。藥監部門將進一步聯合工商、城管等部門加大查處力度。消費者應對保健食品的義診促銷保持警惕,謹慎選購宣傳有治病療效的保健食品。
市藥監局還向消費者公布了投訴電話:83979588(保健食品)、83979581(化妝品)。 (記者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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