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日趨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1995年正式出臺的《食品衛生法》應是我國現階段最全面地對食品衛生、安全作出規定的法律。我國的《食品衛生法》從試行到正式頒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據新出現的問題加以完善和強化,以有效制止和打擊食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有損食品安全的行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2004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對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原則,進一步理順有關監管部門的職責,強化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
2005年9月8日,國家發改委宣布,國務院法制辦已擬訂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稿。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做進一步的研究和修改,經過各方努力和規定程序,《食品安全法》將有望在2006年出臺實施。
綜觀《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和《食品衛生法》相比,在以下方面有了明顯的進步。
一、明確規定政府職能,規范食品安全監管主體
《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辈⒁罁秶鴦赵宏P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對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食品檢驗檢測、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食品安全的具體監管工作都有了具體責任歸屬。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將現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職責劃歸質檢部門;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二、擴大政府職能部門違法法律責任
《食品衛生法》只對違法發放衛生許可證、收受賄賂、造成重大事故等情形的政府違法行為進行了規定?!妒称钒踩ā穭t對不履行職責、不采取措施、越權、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等各種瀆職、失職行為都進行了規定。
三、正式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該不安全食品,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記錄召回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將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處理情況向原食品生產經營審批部門報告?!?/P>
這是中國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雖然食品召回制度還需要完善,但畢竟走出了第一步。
四、明確并加大處罰力度,增加企業違法成本
對違法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食品衛生法》的處罰一般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P>
《食品安全法》規定:除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和違法所得外,“處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由于違法所得一般都難以準確認定,所以在以往的處理中,只能簡單罰款了事。區區5萬罰款與制售者成年累月的巨額利潤相比可謂九牛一毛。對違法企業真是無關痛癢。
相比之下,《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方式更為科學,也更有震懾力。
此外,第104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10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聘用被認定為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擔任本企業的管理職務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P>
違法成本的加大可以有效地遏制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雖然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國家應建立被處罰的企業法人的檔案記錄,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指出,“應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公布食品安全信息?!背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外,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都可以在食品安全信息平臺上公布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五、明確食品安全事故民事賠償責任主體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產品為進口產品的,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進口商依法予以賠償。
因食品市場內所銷售的食品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食品經營者、市場的舉辦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一直關注此項立法的《中國健康產品網(庶正健康)》認為,《食品安全法》還很不完善,重點表現在以下四點與消費者最具有直接關系的內容在立法上還存在相當大缺陷:
一、相關法規的缺失導致消費者維權成本高
有一位消費者花15元買了250克珍珠粉,結果服用后感到不適,懷疑存在質量缺陷,但到檢測機構咨詢后得知,檢測費至少要300元。即使投訴獲勝得到的賠償也不過30元,最終放棄了投訴。
大量小額投訴的成本遠遠大于獲得的賠償。消費者受到損害,在申訴解決的過程中要花費很多的財力、物力和精力,消費者往往覺得不值得。 法律規定只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高額維權成本讓大多數受害消費者自認倒霉,這在客觀上縱容了不法企業。
專家建議必須建立鼓勵投訴的政策,盡快將最低賠償金制度納入法律體系,制度要體現對消費者有保障性,對侵權者有懲戒性,對其他經營者有警示性。
二、未對消費者的間接損失作出明確規定
目前中國的民事損害賠償理念,還停留在讓加害方負補償性的賠償責任的階段。也就是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來計算的。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并不能真正補償受害方的全部損失,因為受害方所耗費的時間、金錢、精力等無法獲得賠償。
在歐美國家,賠償是相對實際損失來說的,這里面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在我國的賠償通常只針對直接損失,《食品安全法》應對消費者的間接損失作出明確規定。
三、應容許法定組織代表百姓提起訴訟
6月16日,哈根達斯在廣東省深圳爆出“黑作坊”事件。深圳市羅湖區衛生監督所除了銷毀查沒的哈根達斯可疑食品約50公斤外,還對羅湖分店作出罰款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凡食用過這種冰激凌的消費者都是受害者,可是又有哪個消費者會為吃過這種冰激凌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專家建議,法律應當容許有一個固定的法定組織代表消費者對哈根達斯等違法企業提起索賠,要求企業向消費者付出其違法所得成倍以上的賠償,這將迫使企業規范自己的行為。
四、食品召回尚待完善
專家認為,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強制食品企業建立最起碼的標識制度和產品流向溯源和跟蹤記錄,并對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建立相應的預警防范機制。
在食品召回的立法上還有待借鑒體系比較成熟國家的先進經驗。如美國對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損害進行分級并以此作為依據確定食品召回的級別。
在食品召回的具體步驟上還有待明確。立法應明確規定政府監管部門獲悉食品質量存在問題時,要求企業提交書面報告予以說明。之后由政府監管部門確定食品的缺陷等級、評估報告,要求企業據此制定相應的缺陷食品召回計劃。在召回計劃經政府監管部門認可和公布后,企業應采取各種可行的途徑通知消費者并在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下,召回缺陷食品,對缺陷食品采取補救措施或予以銷毀,對消費者進行補償。在缺陷食品對大眾的危害風險降到了政府監管部門認可的最低值后,整個召回活動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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