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全的市場經濟體系中,標準是企業提高自身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但目前部分行業標準是按照個別企業的需求制定的,其他企業只能是被動地適應標準”,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日前呼吁:我國行業標準的制定應盡快擺脫“企業行為”,提高標準的公信力。
邱寶昌律師對記者介紹說,在中國企業應該提升競爭力的時候,如果標準制定不夠科學,在標準的檢驗和認證過程中存在著管理松散和權力尋租等問題,如果不及時制止的話,中國企業的產品競爭力將受到影響。
我國現階段的標準體系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層次構成,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制定國家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制定行業標準。
邱律師介紹說,行業協會在行業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一些行業標準是由其組織草擬、報批,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行業協會已經退出了國家財政撥款體制,成了一個行業自律組織,與企業的密切關系使其有可能喪失了原來中立的管理者地位,這樣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難免會摻入個別企業的“聲音”。
邱律師認為,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絕對不能從少數企業、少數部門的利益出發,任何利益集團在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影響都要排除;在標準的實施過程中,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對少數以標準牟利的職權部門應予以行政處罰,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平,也才能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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