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11月1日起,《禁止傳銷條例》正式實施,將給我國的經濟社會和百姓生活帶來變化。
傳銷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最高罰款200萬元
為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國務院出臺了《禁止傳銷條例》?!袄祟^”“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等三種表現形式,將視為傳銷嚴加禁止?!l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為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對于為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予以處罰。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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