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市食藥監局獲悉,根據市局《關于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為確保在2006年1月1日達到國家局在《關于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階段性目標要求,市食藥監局直屬分局對市內六區藥品零售經營企業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并隨時進行檢查。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的藥品,要按藥品品種、劑型或用途分別陳列。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類別標簽要放置明顯處,字跡清晰,對已明確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標識要清晰,要有“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的警示語。 處方藥不得開架自選銷售。藥品零售企業在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從業藥師必須在崗。執業藥師、從業藥師、醫藥商品購銷員(中藥購銷員、中藥調劑員)要佩帶胸牌上崗。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要嚴格落實處方審核制度。銷售非處方藥,要提供用藥咨詢和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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