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可申請舉行聽證
據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公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時,可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承辦部門應在作出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即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依申請應當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決定的。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可以針對以下三類事項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起草、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起草過程中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前;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其他事項。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指出,聽證將遵循公開、公正、便民和效率四大原則進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一律公開舉行,允許群眾旁聽、記者采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