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12月互聯網藥品交易開禁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SFDA)近日又發布補充通知,將以更詳細的審批規則和檢查標準,來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藥品交易活動,加強監管力度。
日前SFDA發布的《關于實施〈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進一步明確有關技術審查與現場驗收的要求。SFDA在《通知》中調整審批范圍,對提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互聯網交易服務,SFDA規定暫不進行審批。
配送記錄至少保存3年
SFDA補充規定零售藥店網上銷售藥品,應有完整的配送記錄。配送記錄至少應包括發貨交貨時產生的記錄。發貨時,登記對產品狀態和時間的確認記錄;交貨時,登記消費者對產品外觀和包裝以及時間等內容的確認記錄。另外,配送記錄應保存至產品有效期滿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系統軟件測評有章可循
在對《規定》進行補充通知的同時,SFDA公布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系統軟件測評大綱》及《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現場驗收標準(實施細則)》。在申請條件上作出了技術性的規范,要求申請企業應擁有獨立的機房,或者將自有服務器托管于滿足條件的互聯網數據中心(IDC)機房。企業在提交申請時,應按《大綱》要求,向SFDA提交軟件評測機構對有關功能模塊以及系統安全性的測評報告。
合同文書要求權責清晰
根據SFDA的補充規定,申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向SFDA提供合同文書范本。在范本中,必須包括因產品信息的真實性、交易產品的質量、達成交易后產品的配送、網絡安全性等方面出現問題而導致有關方面利益受到損失時的責任約定內容。
據記者了解,網上藥店不同于一般的電子商務,在藥品安全等方面需要更多的把關。SFDA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審批范圍、細化審批規則,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將有利于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安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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