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行政執法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食品藥品監管權利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從2006年4月1日起,藥品、食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工作者如執法有錯導致行政敗訴,將接受所在單位的責任追究和處罰。
《辦法》規定,如果藥監人員在審評、注冊、評價或監管、行政處罰過程中存在亂作為或不作為、主觀或客觀的重大過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經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敗訴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認定并追究相關工作者的責任,根據過失輕重及造成損害的程度,責任追究方式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嚴重違法、違紀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依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實施賠償后,還將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與此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或完善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的出臺旨在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糾正行政人員存在的過錯行為。
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被免職,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被刑拘,藥品注冊司司長曹文莊、藥品注冊司化學藥品處處長盧愛英和國家藥典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王國榮等人的落馬,一系列重大事件揭開了藥監局整頓行業秩序的序幕。這些監管部門的“害群之馬”,為了個人的私利,使一些不合格產品披著合法的外衣流入市場,嚴重擾亂了我國保健行業的正常秩序。
業內人士表示,該辦法的實施,表明藥監局在繼續加大對食品、藥品專項治理的同時,加大了源頭的治理力度,該辦法將正本清源,從根本上杜絕藥監局內部“商業賄賂”行為的出現,建立保健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006年的春天來了,中國保健行業的春天也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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