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4月4日下午,原江蘇省無錫市江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童錫霖挪用公款、受賄一案在江陰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童錫霖因犯有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當庭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江陰市紀委、市人大、市政協等有關領導以及無錫市藥監局中層以上干部、江陰藥監局全體工作人員到庭旁聽。 被告人童錫霖,51歲,大專文化,先后擔任過江陰市中醫院院長、衛生局副局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等職。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童錫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清,被告人童錫霖在擔任江陰市中醫院院長期間,童錫霖為承建、裝修住院大樓的個體建筑商周某某、裝潢老板劉某某提供方便并從中收受賄賂人民幣56萬多元;先后10余次接受安徽某藥材公司業務員的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9萬元;收受某衛生院醫生賄賂人民幣6萬多元以及某醫藥衛生中心江陰地區負責人卓某某、個體藥商鄒某某賄賂人民幣4萬多元;為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藥品生意和資金回籠提供關照,從中謀取賄賂人民幣20多萬元。
在擔任江陰市衛生局副局長期間,童錫霖收取某衛生院院長“感謝費”人民幣5000元。在擔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收取江陰某大藥房、某醫藥零售公司賄賂人民幣7萬元;收受某醫藥公司、藥店老板鄒某、個體藥商秦某、某衛生院院長賄賂人民幣2.8萬元,港幣5000元。
此外,被告人童錫霖在擔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從2002年2月到2005年6月,利用之便,指使會計姚某先后6次從藥監局工會、基建等帳戶挪用公款人民幣245萬元,給個體經商者洪某某、某牛仔布廠、醫藥零售公司、紡織品公司等進行營利活動,并從中收取了“好處費”人民幣6萬元。從1998年8月到2005年9月,童錫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13萬多元,港幣5000元。最后,法院認定被告人童錫霖實得受賄數額人民幣103萬多元,港幣5000元。被告人童錫霖在被強制措施后能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事實,有自首和立功表現,并且當庭表示自愿認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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