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749號),通知針對各地對安利(中國)征收印花稅的政策執行不一致情況,對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稅的有關問題給予明確。
《通知》指出,安利公司的生產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鋪調撥產品的供貨環節,由于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征收印花稅。
對于安利公司的經銷商購進安利公司產品再向顧客銷售的銷售形式,由于經銷商向安利公司買斷產品再自行銷售給顧客,并直接對客戶開具發票,安利公司和經銷商之間形成了購銷關系。由安利公司與經銷商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安利公司各專賣店鋪及經銷商所在地計算繳納印花稅。
經銷商、銷售代表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銷售服務,由于安利公司與經銷商及銷售代表之間只存在代理服務關系而不存在購銷關系,不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各專賣店鋪直接向顧客進行銷售,無須簽訂購銷合同,沒有發生印花稅應稅行為,不按照購銷金額或將交易單據視為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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