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修改《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征求意見稿,特別在條款中增加了藥品廣告異地發布的規定,并且對報送虛假材料通過審查的企業以3年的廣告“封殺”。
目前,針對醫療藥品廣告的管理條例正在緊鑼密鼓地出臺,但依然有一些違法藥品廣告逆風而上。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修改《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征求意見稿,特別在條款中增加了藥品廣告異地發布的規定,并且對報送虛假材料通過審查的企業以3年的廣告“封殺”。
藥品廣告無論對報刊還是廣播電視來說,都是廣告收入的大源頭。一些藥品甚至背后并沒有合法注冊的廠家,還有許多藥企通過異地發布廣告鉆審批的空子。用來救命的藥品,一旦出現問題會給消費者帶來致命的傷害。
因此,新修改的審查規定將藥品廣告的審查內容細致到各個條款,不僅包含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還將“審查廣告語言、文字、畫面等內容”寫到規定里面。除此以外,還強調對進口藥品廣告的發布企業進行代理資格審查。這些內容在原規定中都不曾涉及。
此次修改,藥品廣告的審查機關從衛生行政部門變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藥品廣告審批中可能出現虛報材料的薄弱環節,修改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對那些通過虛假材料拿到藥品廣告審批文號的企業,該品種的廣告將被禁3年。即使在審查過程中及時發現,也會受到一年的“封殺”。且在撤銷廣告批號一年后方可再提請審查。
在報刊、廣播以及電視上,時常會看到異地城市的藥品廣告,當地審批通過的藥企在異地發布的審批相對寬松。新規定專門增加了4個條款針對異地發布藥品廣告進行審批。
在當地報審合格的藥品廣告需要在廣告發布地的審查機關備案,如果發現其審批有問題還將會要求復核,并抄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如果異地發布廣告不備案,企業廣告發布將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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