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保健食品相關產業急劇升溫,由于缺乏監管力度,導致行業準入門檻過低,產品泛濫、價格混亂。而且,保健食品多數來自日常生活中的非常見食物,在消費者方面缺乏專門的營養指導,在法規上,雖然被要求按照國際規則來執行,但實際執行時,特殊食品的標簽并不規范。許多問題隨之產生,藥品管理有不良反應監測機制,作為保健食品是否也應建立這樣的機制?廣告代言者是否也該承擔相應的監督責任?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針對以上漏洞都作出了彌補。 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徐華鋒也針對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以及保健品市場現狀等問題接受了采訪。
■ 明白消費
保健品都戴“藍帽子”
保健品包裝上一般都有藍色圖標,俗稱“藍帽子”,真正的批號包括“國食健字”和“國食健進字”,有效期是五年。另一種是以前的衛食健字,這是過去衛生部批的,但是它沒有有效期標注。我國所有正規的保健食品,不論是國外進口的還是國內生產的,都要求在包裝的醒目位置印上“藍帽子”標志。另外,保健品主要是提高抗病能力,往往針對某一特殊人群。了解保健品的主要配方以及適用人群很關鍵,另外要留意包裝上標注的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不盲信名人
理性消費,不盲目迷信廣告,名人形象與所代言產品質量并不具有對等關系。此外,有的廣告以報道、訪談等軟廣告形式發布,要學會識別,不要以“媒體報道”作為選擇的標準。
食事追蹤
巨能鈣風波 2004年11月初,《河南商報》稱檢測表明巨能鈣產品含過氧化氫殘留,引起公眾恐慌。同年12月3日,衛生部通報稱巨能鈣過氧化氫殘留量在安全范圍內,終結了“巨能鈣有毒”的爭議事件。此前,“蟻力神”被指含有“偉哥”成分,保健品市場都顯露出缺乏“應急反應體系”。
新法堵漏 第51條 保健品不得涉嫌“治病”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 問計專家
“聲稱備案制”是方向但不到時機
徐華鋒 中國保健協會秘書長
記:你怎么看待新法在保健品方面作出的改進?
徐:其實在保健品方面過去也是有法可依的,只是以前由藥監局、衛生部門、工商等多個部門分段管理,平級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很大,管理上容易脫節?,F在的法例強調了嚴格管理,設置食品安全委員會,建立了一個總協調機制,而各職能部門的分工也更明確。而且“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以前是衛生部和藥監局規定的。
記:保健品行業還存在什么問題,有待進一步規范?
徐:有的企業為了迎合消費者拿保健品當藥的訴求,違規添加西藥,被查處后通常是吊銷企業的產品批準證書,或者是一部分罰款,不像重大事故的處罰力度那么大。這使得企業存在僥幸的心理,所以處罰力度上仍待商榷。
記:還有哪些方面是你關心,卻未提及的?
徐:相比我們的從源頭抓起法,美國采取的是“輕審批重監管”的備案制,企業聲稱即準入,但當事人與企業都進入信用體系,一旦有企業被處罰,不僅傾家蕩產,而且還會進入信用黑名單,永遠無法進入這一行。
我認為,長期而言,取消審批,采取聲稱備案制是方向,但是目前備案制還不符合國情。
記:對比國外的經驗,有可以借鑒的嗎?
徐:國外保健品市場,主要依靠的是誠信體制和理性消費,而我們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監管,必須加大國民健康知識的科普工作。相對于我們法規的嚴肅定名,美國的法規叫《膳食補充劑衛生教育法》、日本的叫《營養保健法》,都將法與健康知識的意義結合到一起。
拿廣告代言費者要負連帶責任
食事追蹤 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茶”:2006年7月16日,因涉嫌虛假宣傳,郭德綱及藏秘排油茶廠家澳特舒爾公司被崇文區居民王立堂告上法庭。
葛優代言億霖傳銷:2007年2月,億霖集團造林傳銷案被定性為“北京迄今為止最大的傳銷案”。著名演員葛優因曾代言億霖木業,遭遇各方面的口誅筆伐。
傅藝偉代言“無煙鍋”:2007年3月26日,央視經濟頻道《生活》欄目曝光演員傅藝偉所代言的“胡師傅”牌無油煙不粘鍋有嚴重質量問題?!昂鷰煾怠背闪恕昂龓煾怠?,傅藝偉也成了繼郭德綱之后第二個被央視曝光的演藝明星。
新法堵漏 第51條
相關機構不得推薦食品
按照《廣告法》規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只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懂a品質量法》規定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廣告的制作者和傳播者。而代言人扮演的角色實際是廣告的參與制作者?!断M者權益保護法》則更多是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規定商家如何承擔責任,如何賠償。所以,在當時的法律框架下不容易追究廣告代言人的責任。
對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代言廣告的責任,并且取消免檢。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55條
廣告宣傳者負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問計專家
邱寶昌 中消協法律顧問、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主任
機構違規推薦 處罰宜細化
記:名人代言問題由來已久,關于新法里提及的這部分法規,你怎么看待?
邱:名人代言事件,如果按《廣告法》規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只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妒称钒踩ā穼€人推薦明確了連帶責任,這是對廣告法的突破和完善。商家選擇名人代言產品,實際上是利用其給予民眾的良好形象進行產品推廣,因此名人在對某產品并不了解,且沒有試用過的前提下,盲目代言以賺取代言費,卻誤導了民眾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應該擔責任。另外法規中對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包括的是代言的個人,而并非僅僅針對名人,這一點減少了定義上的漏洞。
記:對食品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也做了相應的推薦限制,你怎么看?
邱:過去說的是“可以進行消費指導”,這就是一個擦邊球,比如以前的“免檢”就是典型的變相推薦,現在明確規定取消免檢,很好!
記:除已有的條例外,你覺得還欠缺什么?
邱:還需要具體的相應的司法解釋出臺,以更好地實施條例。比如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但是,這一條款后面沒有處罰細則,更沒有“連帶賠償”。另外,如果宣傳照片中有一堆人,有人可能無意中進入鏡頭,這責任該怎么承擔,又怎么公平大小責任的承擔。
【記者補充】據報道,歐美國家對待名人廣告的通行做法是視形象代言人廣告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消費者可以據此擔保索賠。如美國要求廣告的形象代言人必須是此產品(服務)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要處以重罰,嚴重的可能坐牢。(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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