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嚴禁使用國家機關名義,從重處罰違法行為
針對近期一些地方在廣告發布中出現“國家機關專供”及類似內容的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0月14日上午發文重申,嚴禁以國家機關名義發布廣告,并要求各級工商機關,凡廣告發布中出現“國家機關專供”及類似內容,應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廣告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違反此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現實生活中,打著“國家機關專供”“中央機關特供”等名號的廣告卻層出不窮。 早在2004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即發布《關于嚴禁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的緊急通知》,強調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含簡稱)。包括使用黨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名義,使用人大、政協的名義,使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名義,使用軍隊、武警的名義,以及使用其他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廣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此次發文進一步明確,凡廣告中出現“×××(國家機關)專供”“專供×××(國家機關)”內容的,各級工商機關應依照廣告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對于捏造事實,發布虛假廣告或者進行虛假宣傳的,應依照《廣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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