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最新頒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我國食品在標識方面將更加嚴格。昨日,記者從省質量監督局了解到,今年12月1日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還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各級質監部門將對2008年12月1日后生產的不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的食品,依法給予查處。
新規定規范標識內容和形式
記者了解到,《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主要從標識內容和標識形式兩方面對食品標識進行了規范。與以前的規定相比,新規增加了對食品產地、分裝者、警示說明、最小銷售單元等標識標注要求。如食品名稱或說明中標注了“營養”、“強化”等字樣的,就應該在標識中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食品標識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
據介紹,七類內容不得出現在食品標識中,其中包括: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等。
4類食品可免標注保質期
規定還要求,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果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發現違規食品標識可撥打舉報電話
“今年12月1日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還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各級質監部門將對2008年12月1日后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的,依法給予查處?!睋≠|監局工作人員介紹,新規從包裝附加標識、標注生產日期、警示標志等方面嚴格落實了處罰條款,對于違規企業,將視情節輕重處最低500元、最高1萬元罰款。如發現違規的食品標識,市民可撥打12365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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