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消息透露,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下稱“草案”)中明確規定了傳銷犯罪的行為方式和本質特征。
草案增加了“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犯罪、網絡“黑客”犯罪以及非法提供(獲?。┕駛€人信息犯罪等內容,并在一審稿基礎上擴大了“老鼠倉”犯罪主體。 四個月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審稿,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了傳銷犯罪的行為方式和本質特征: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不斷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的行為。
傳銷行為屢禁不止,已經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稱為社會的“毒瘤”。非法傳銷行為在各地愈演愈烈,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缺乏對傳銷參與人員的處罰依據,導致處罰過輕;另一原因就是暴利在純屬非法的金字塔式傳銷中起著關鍵作用,使得許多加入傳銷是出于自愿。形勢嚴峻的就業壓力,扭曲的心態和成功觀等,使他們相信憑著傳銷能一夜暴富。所以一方面是嚴厲打擊傳銷行為傳播鏈中的傳銷頭目和授課老師;另一方面國家應加快立法,從根本上改變傳銷難以遏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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