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分支機構進行產品推薦、監制等活動的函中保函發[2009]017號
協會各分支機構:
根據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第五十四條和五十五條的規定,現協會再次強調:各分支機構不得以協會或以分支機構名義為企業進行產品推薦、監制等類似活動。請各分支機構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及協會的有關規定,自覺遵守。凡曾進行過類似活動的機構,必須于2009年4月30前清理整頓完畢,并將結果上報協會,否則協會將追究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中國保健協會20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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