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個產品一份證明文件原件。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原件的,須由文件出具單位確認,或由我國駐產品生產國使(領)館確認;(2)證明文件應載明文件出具單位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3)證明文件應是產品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待業協會或政府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出具的;(4)證明文件應有出具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5)證明文件所載明的產品生產企業名稱和產品名稱,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6)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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