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以普通食品和(衛法監發[2002]51號)規定的即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為原料生產的保健食品,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免做毒理學試驗:(1)以傳統工藝生產且食用方式與傳統食用方式相同;(2)原料進行水提取的,如服用量為原料的常規用量,且有關資料未提示該水取物具不安全性,一般不要求進行毒性試驗。如:以大豆蛋白、乳清蛋白為原料生產的保健食品。 2、營養素補充劑類保健食品,使用《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表2以內的物品
掃一掃在手機端打開當前頁
電話:010-59817438 傳真:010-59817468轉6133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南里19號人衛大廈B座6層 郵編:100021
?2025 中國保健協會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5962號 京ICP備1302307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