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第六條規定,不同劑型的產品,若產品原料、功效成分、每日食用量相同,產品的性狀相似(如同為固體或同為液體),并且產品的生產工藝無質的變化,不影響安全和功能,其中一種產品的功能學試驗報告和毒理學試驗報告可以用另一產品的試驗報告的復印件替代,但其檢驗方法、評價指標和判斷標準應符合現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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