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許函[2010]4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鑒于《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第433項決定取消了由《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七條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化妝品生產人員健康證發放的審批”項目,經研究,擬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作以下修改:
“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人員(包括臨時工)必須依照《條例》規定實施健康檢查:
?。ㄒ唬┗瘖y品生產企業負責本單位人員體檢的組織工作,并組織應體檢人員到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體檢。
?。ǘ┙】刁w檢按統一要求、統一標準實施檢查。體檢機構應認真填寫體檢表,于體檢結束后15日內報出體檢結果。
?。ㄈ加辛〖?、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患者的管理,按國家《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于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者,必須在治療后經原體檢單位檢查證明痊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現就以上內容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將反饋意見電子版發送至 chenzh@sfda.gov.cn。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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