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健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規范中國保健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CHC標準)制修訂工作,保證和提高CHC標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和《中國保健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CHC標準,是中國保健協會為規范和促進保健行業產品與服務質量,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而組織制定并發布實施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第三條 中國保健協會負責CHC標準制修訂與發布,包括CHC標準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批準發布、標準解釋以及檔案管理等,由中國保健協會法規標準部組織實施。 第四條 CHC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促進貿易和交流的原則,積極吸納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教育科研機構、檢驗及認證機構、政府部門等相關方代表參與,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同時,支持消費者和中小企業代表參與CHC標準的制定。 第五條 CHC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 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積極實施推薦性標準; (三) 保障安全和人體健康,保護環境、滿足市場需求、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四) 有利于推動健康管理與促進及其支撐產業科技發展,提升科技水平、創新能力,提高產品質量; (五) 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能源,推廣科技成果、提高經濟效益; (六) 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七) 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六條 CHC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團體代號(CHC)、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 
第七條 CHC標準主要以中文編撰;根據需要,部分標準以中文和英文兩種語言編寫并出版。發生異議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章 CHC標準的制修訂程序
第八條 CHC標準的制修訂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和發布、實施、復審等。CHC標準制修訂工作中,如申請未通過或者未進行流程前一項程序,則不得進行下一程序。 第一節 立 項
第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或中國保健協會各分支機構、會員單位須直接向法規標準部提出CHC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提交申請時須填寫《中國保健協會團體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立項申請表》并按要求附相關資料。個人提出的項目建議,由提出人推薦或由中國保健協會指定單位落實具體申報工作。 第十條 提出項目的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CHC標準由法規標準部受理立項申請資料后組織有關專家召開立項審核論證會,會后由法規標準部將專家審核論證意見上報中國保健協會,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獲得中國保健協會批準的,由協會發布《批準立項公告》,并附CHC標準計劃號。 (二)如需對立項申請補充論證的,提出項目單位應按要求補充資料后,通過立項審核論證的專家審核以及中國保健協會批準的,由協會發布《批準立項公告》,并附CHC標準計劃號。 (三)未通過審核論證或雖通過審核論證但未獲得中國保健協會批準的,由協會出具《不予立項通知》。 第十二條 CHC標準制修訂提出單位和參與單位應在接到《批準立項公告》后15個工作日內,與中國保健協會簽訂《中國保健協會團體標準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起 草
第十三條 CHC標準正式立項后,法規標準部負責組織成立起草工作組,并組織召開起草工作組有關會議。起草工作組由相關專家、標準提出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組成。其中組長分別由1名專家組長和1名單位組長擔任。標準提出單位和各參與單位應分別指定1名主要起草人員參與起草工作組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起草工作組組長應牽頭組織制定CHC標準制修訂方案,并按方案開展包括:資料收集、國內外狀況分析、必要的實驗驗證等相關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組負責完成標準討論稿。 第十五條 標準的編寫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編寫規則,按照GB/T 1 《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GB/T 20002《標準中特定內容的起草》、GB/T 20003 《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GB/T 20004《團體標準化》等有關規定及相關要求編寫。 第十六條 起草工作組在起草標準草案時,應同時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 (三)確定標準的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編寫理由,解決的主要問題(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標準時應增列新舊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四)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的分析、論證和預期達到的經濟效果; (五)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 (六)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七)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與依據; (八)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情況; (九)標準宣貫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等); (十)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一)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CHC標準提出單位和各參與單位在標準制修訂起草過程中可以書面提出退出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申請。中國保健協會根據申請終止該單位的制修訂相關工作,但該單位須承擔因該項標準制修訂已經發生和必將發生的費用。
第三節 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起草工作組完成標準討論稿后,應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并向使用本標準的生產者、消費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見。法規標準部負責對征求意見稿進行形式審查后,報中國保健協會發布《征求CHC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的形式為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或定向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材料應當包括CHC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十八條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截止日期前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當說明論據或者提出技術經濟論證。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30日。 第十九條 起草工作組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協商處理后,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并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必要時可以重新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起草工作組將征求意見稿形成送審稿后,負責向法規標準部提交CHC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由法規標準部組織標準技術審查相關工作。 第四節 技術審查
第二十一條 法規標準部負責組織CHC標準送審稿技術審查工作,并報中國保健協會出具《送審稿專家評審(審查)會/函審通知》。技術審查可以采用會議審查形式,也可采用函審形式。CHC標準起草人和中國保健協會管理人員不得參加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會議審查時,應當在會議前十五天將送審稿專家評審(審查)會審通知、CHC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等提交參加CHC標準審查會議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會議審查一般應取得一致意見。需要表決時,參加投票專家2/3以上贊成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法規標準部存檔。 第二十四條 會議審查形成的會議紀要應如實陳述對CHC標準送審稿的審查結論及主要修改意見,并由審查專家簽字。 第二十五條 函審時,應當在函審表決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將函審通知、CHC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中國保健協會團體標準送審稿函審投票單”提交給函審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六條 起草工作組負責對函審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并形成函審結論,應填寫《CHC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和《CHC標準送審稿函審意見匯總處理表》。函審回函率不足四分之三的,應重新組織審查;有效回函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函審通過。 第二十七條 對標準技術審查后仍存在重大分歧意見或審查意見存在不協調的情況時,應按照“相關方利益協商一致”的原則,繼續聽取各方意見,進行充分協調。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會議審查或者函審的審查意見,按如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同意送審稿作為CHC標準報批的,形成CHC標準報批稿,由法規標準部上報中國保健協會; (二)同意送審稿作為CHC標準報批,但建議作部分修改的,起草工作組應根據審查意見進行補充完善后形成CHC標準報批稿,由法規標準部上報中國保健協會; (三)不同意送審稿作為CHC標準報批,但起草工作組采納審查建議或意見進行修改后同意報批的,起草工作組應根據審查建議或意見進行修改并形成CHC標準報批稿,由法規標準部上報中國保健協會; (四)未通過審查的,提出尚未完善和需補正之處等相關審查意見,起草工作組根據意見補充完善后由法規標準部提請第二次技術審查。如第二次技術審查仍未通過的,該項標準將被撤銷。 第二十九條 通過立項論證的CHC標準項目在制修訂中如出現重大技術難關,不能制訂成正式標準的,該項目將被終止。 第三十條 CHC標準中涉及技術和專利的事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批準和發布
第三十一條 法規標準部對CHC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等報批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包括:標準報批材料的完整性、標準編寫體例、標準制修訂程序完備性等。不符合標準編寫及標準審查有關規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組進行修改。 第三十二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由法規標準部報中國保健協會批準。 第三十三條 通過中國保健協會批準的,由協會發放CHC標準編號并在協會官方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網站發布《批準發布CHC團體標準公告》。 第三十四條 制修訂CHC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由法規標準部依據中國保健協會檔案管理制度等規定執行。
第六節 實 施
第三十五條 CHC標準為自愿性標準,由中國保健協會會員約定采用或者其他有關單位自愿采用。CHC標準如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相應的CHC標準予以廢止。 第七節 復 審
第三十六條 CHC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實施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由法規標準部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七條 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形式。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時,一般要有參加過CHC標準技術審查工作的單位或者人員參加,審查結束時應當填寫復審結論單。CHC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標準,應確認為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標準不改變順序號和年號。如標準重新出版或加印時,應在該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寫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要修改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立項程序按本辦法 第二章第一節執行。修訂的標準順序號不變,原年代號改為修訂批準發布時的年代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標準,應予以廢止。其廢止的標準號不再用于其他標準的編號。 第三十八條 中國保健協會在協會官方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發布復審公告。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CHC標準由中國保健協會負責解釋。版權歸中國保健協會所有。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健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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